测绘地方管理规定

测绘地方管理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测绘活动,不包括军事测绘。

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并接受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统一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需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确需建立的,由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测绘成果

测绘成果的汇交、保管、利用和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适用本条例。

测绘成果分为基础测绘成果和非基础测绘成果。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地方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成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