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观设计管理要求
景观设计管理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基本要求
设计院应严格按照限额设计的指标要求,明确单方成本控制指标的计算方式,并确定合理的硬景面积比例。
景观总体布局需满足规划、绿化、消防等部门的各项指标,如绿化率、停车位数量与位置、消防通道要求等,并且景观最终总图应有建筑设计院项目负责人会签。
场地设计
现场实测标高要与方案设计高差合图,确保地形垂直落差大于700mm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室外临空处高差大于等于0.7m时应设置防护栏杆,高度从可踏面起算不应小于1.05m。
基础构造设计需考虑消防车道、消防登高面及不同承载要求。建筑单体散水、勒脚部位的景观堆坡(或覆土)高度严禁超过室内±0.000标高线。
地下室采光井、风井、排烟井等景观处理后的采光和通风面积应符合规范要求,室外场地排水坡度控制在1%至3%之间,避免积水,并设置有组织排水系统。垃圾收集点和垃圾房等部位应设置有污水排放系统。
硬景设计
铺装与绿化的比例应尽可能满足规划设计要求,普通住宅项目景观硬景(包括水体)的面积不得超过景观总面积的30%。
设计材料封样应符合成本需求,不同材料衔接处应标明具体工程做法。小区大门、门卫、围墙等若由景观设计,其位置变化修改平面图应由建筑设计院项目负责人会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