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店征税起征点
关于餐饮店的征税起征点,具体规定如下:
郑州餐饮行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月营业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部分,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月营业额在2万-5万元之间(含5万元),对超过2万元的部分按照0.6%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税率征税。
月营业额在5万-10万元之间(含10万元),对超过2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税率征税。
月营业额在10万元以上,对超过2万元的部分按照1.8%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税率征税。
增值税
餐饮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达到标准时,提供餐饮服务按照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餐饮企业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餐饮服务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营业税
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