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测绘管理规定

土地测绘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地籍测绘成果管理

全国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地籍专业测绘的主管部门,需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地籍测绘成果的管理工作。

地籍测绘成果是土地管理档案的一部分,需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和国家档案局的规定及时做好结案归档工作,其保密等级、调整和解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确定。

土地管理部门应按年度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测绘行政管理部门汇交分幅地籍图的目录一份。

地籍测绘成果的销毁应经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的主管负责人批准,严格进行登记、造册和监销,并向有关部门备案。

地籍专业测绘必须按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城镇地籍调查规程》施测,经土地管理部门检查验收成果合格的方可使用。

地籍测绘成果不得擅自复制、转让和转借,确需复制或转借的,必须经当地土地管理局主管领导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复制保密的资料,应按原密级进行管理。

地籍测绘成果实行有偿提供,提供的范围和内容应按土地档案管理规定加以限制。有偿提供的收费标准在目前国家尚未有统一规定之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可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制订暂行规定。

对地籍测绘成果管理做出重大贡献或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扬或奖励。

测绘资质管理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