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营运车辆几年报废

深圳营运车辆的报废年限根据车型和使用性质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以下是具体的报废年限规定:

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 (包括轿车、含越野型):

使用年限为15年。

如果需要继续使用,必须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则每年定期检验4次。

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

使用年限为10年。

可以延长使用年限,但最长不超过10年。

延长使用期间,旅游载客汽车每年需要定期检验4次,9座以上的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需要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后,从第16年起每年需要定期检验4次。

营运大客车

使用年限为10年。

达到报废标准后,需要按规定办理继续使用手续,延长使用期限不得超过4年。

延长使用期间,每年需要定期检验4次。

微型载货汽车

使用年限为12年。

到期后必须强制报废。

半挂车、重中轻型载货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