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为加强餐饮业的卫生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办法,自2000年6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办法的主要内容:

总则

目的:加强餐饮业的卫生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

主管部门:卫生部主管全国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业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适用范围:适用于一切从事餐饮业经营活动并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单位和学校的集体食堂。

卫生管理

准入管理:餐饮业经营者必须先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餐饮业经营活动。

卫生制度:餐饮业经营者必须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与培训: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做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工作。

环境卫生:加工经营场所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设施设备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销售、陈列的各种防护设施、设备及其他运送食品的工具,应当定期维护。冷藏、冷冻及保温设施应当定期清洗、除臭,温度指示装置应当定期校验,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食品卫生监督管理

检测与监管:餐饮食品必须进行检测和监管,包括对食品原材料、包装材料、菜品、饮料等进行检测,以保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采用检查、抽样等方式,各级政府建立了完善的监管机制,设立了专门的餐饮食品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对餐饮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监管。

法律责任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从事餐饮业的,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餐饮业经营者未履行卫生管理制度,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则

本办法自2000年6月1日起施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建议:

餐饮业经营者应严格遵守《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确保食品卫生安全,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宣传贯彻和监管工作,提高餐饮企业的卫生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