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工程量计算规则
深圳工程量计算规则主要适用于使用《深圳市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来计算新建、扩建、改建、重建、续建建筑工程的工程量。以下是一些关键的计算规则:
计算依据
工程量的计算应以《深圳市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及其各章的具体规定为基本依据。
-还应参照施工设计图纸及说明、设计文件规定的标准图集、通用图集、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措施方案、相关施工及验收规范、规程和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文件。
计算基准
工程量的计算应以施工图设计规定的分界线为准。
计算内容应与“建筑消耗量标准”的项目划分、工作内容和适用范围相一致。
计算单位
工程量的计算单位应与“建筑消耗量标准”子目的计算单位相一致。
“建筑消耗量标准”子目的计量单位包括:立方米(m³)、平方米(m²)、米(m)、吨或千克(t或kg)、个(件、台、套或组)。
汇总工程量
汇总工程量时,小数点后保留位数应遵循以下规定:
以立方米(m³)、平方米(m²)、米(m)、千克(kg)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四舍五入。
以吨(t)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字,第四位四舍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