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燃气使用监管规定
餐饮燃气使用监管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责任主体
餐饮服务等经营单位是餐饮场所燃气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用气安全第一责任人。
安全培训与自查
保证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合格后上岗作业,并定期开展自查,消除燃气安全隐患。
燃气设备与设施
不得安装、使用不带熄火保护装置的灶具;燃具(含软管)使用年限不超过判废年限(8年)。
与灶具连接的软管要采用不锈钢波纹软管或金属软管,软管长度控制在2米以内,软管中间禁止有接口,禁止使用羊角三通阀,禁止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等。
在用气场所、燃气储存场所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和自动切断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燃气储存与瓶组管理
存放液化石油气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或者采用瓶组强制气化的,气瓶间应设置在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单层建筑。
安全巡查与维护
建立安全巡查机制,责任制落实到人,制定专人具体负责燃气设备的日常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安全可靠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