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公告短信告知能否作为民事诉讼调解书依据?

在当今社会,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短信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通讯工具。在民事诉讼中,诉讼公告短信作为一种便捷的告知方式,被广泛运用。然而,关于诉讼公告短信能否作为民事诉讼调解书的依据,却存在一定的争议。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一、诉讼公告短信的性质

诉讼公告短信是指法院通过短信平台向当事人发送有关诉讼事项的公告信息,包括案件受理、开庭时间、调解通知等。从法律角度来看,诉讼公告短信具有以下性质:

  1. 法院行为:诉讼公告短信是法院履行职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种方式,属于法院的行为。

  2. 法院通知:诉讼公告短信具有通知性质,旨在告知当事人有关诉讼事项,使其了解案件进展。

  3. 书面形式:虽然诉讼公告短信以电子形式存在,但其内容实质上是一种书面通知。

二、诉讼公告短信作为调解书依据的可行性

  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诉讼文书送达当事人。诉讼文书送达的方式,由法律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六)通过电子方式送达。”

由此可见,诉讼公告短信作为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一种方式,在法律上具有可操作性。


  1. 调解书性质

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依法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后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调解书具有以下特点:

(1)当事人自愿:调解书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的结果。

(2)平等原则:调解书体现了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地位。

(3)法律效力: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1. 诉讼公告短信与调解书的关系

诉讼公告短信作为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一种方式,其内容可能涉及调解通知。在这种情况下,诉讼公告短信与调解书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关联:

(1)诉讼公告短信是调解书送达的一种方式,其内容可能包含调解通知。

(2)诉讼公告短信的送达,有助于当事人了解调解书的内容,从而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


  1. 诉讼公告短信作为调解书依据的局限性

尽管诉讼公告短信在法律上具有可操作性,但在实际操作中,其作为调解书依据仍存在一定局限性:

(1)证据效力:诉讼公告短信作为一种电子证据,其证明力相对较弱。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能对诉讼公告短信的真实性提出质疑。

(2)送达证明:诉讼公告短信的送达证明相对复杂,需要通过技术手段进行核实。

(3)调解协议的履行:诉讼公告短信作为调解书依据,可能影响调解协议的履行。当事人可能以未收到调解书为由,拒绝履行调解协议。

三、结论

综上所述,诉讼公告短信作为民事诉讼调解书的依据,在法律上具有可行性。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需注意其局限性。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建议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应采取多种送达方式,确保诉讼公告短信的送达真实、有效。同时,当事人也应关注诉讼公告短信的内容,及时了解案件进展,以免影响调解协议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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