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餐饮处罚
在疫情期间,餐饮行业的处罚措施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具体处罚如下:
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违法仍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其他条件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
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参加聚集活动
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危险,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未遵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疫情期间如果营业,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和治安管理处罚,是可以进行罚款的。
未规范佩戴口罩
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例如,红旗街某餐饮店因未规范佩戴口罩被罚款50元。
综上所述,疫情餐饮行业的处罚措施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吊销许可证、拘留等,具体处罚依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后果等因素决定。建议餐饮行业从业者严格遵守相关法规,以减少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