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生休学规定

博士生休学规定

博士休学的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几点:

申请条件

因病连续请病假30天以上,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断,不能坚持正常学习;

已结婚的研究生因生育中断学习;

一学期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上课总学时的三分之一;

因特殊原因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

休学期限

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

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申请继续休学,但休学次数最多为两次,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申请程序

博士休学应由本人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经导师、研究生培养单位同意,研究生处审核,报学校批准;

休学申请通常在学期结束之前提交,需要提交书面申请资料,如休学申请书、考试或考核成绩单、学业记录等;

申请材料需要学生签字并经导师审批同意,递交至所在学院、研究生处等相关部门。

其他注意事项

休学期间,学生不能参加学校的课程、考试和活动;

休学期间可以继续进行研究,但不能获得学分或奖学金;

休学期间需承担一定的责任,包括支付休学费用,并按照学校规定的期限完成学习与研究;

如果未能按时完成休学期间的学习和研究,可能需要重新申请休学并支付额外费用。

以上信息基于提供的参考信息整理而成,具体规定可能因学校而异,建议直接咨询所在学校的教务处或研究生处获取最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