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楼景观设计规范标准
塔楼景观设计规范标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屋顶突出物的高度
屋顶突出物的高度在9米以内,且其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该建筑物标准层建筑面积的八分之一。
实心女儿墙高度
实心女儿墙高度自墙顶往下小于1.5米者。
建筑物屋顶另加构架
建筑物屋顶另加构架但不设围合外墙者,构架部分不计入高度。
出檐式平屋顶建筑高度
具有出檐式平屋顶的建筑,其高度为自基地室外地坪起至檐口底面止。
坡屋顶建筑高度
坡屋顶建筑物当屋面坡度超过四十五度(含四十五度)时,建筑高度自基地室外地坪至坡屋顶的二分之一为止;当小于四十五度时,按6.1.9条规定计算。
场地前道路标高与场地地坪高度不同的建筑高度
当场地前道路标高与场地地坪高度不同时,建筑物高度视不同情况分别计算:
进行景观和建筑物结构的规划控制时,以场地地坪标高为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