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测绘办法
不动产测绘规则涉及房产测绘和地籍测绘的多个方面,以下是一些关键要点: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房屋建筑面积按房屋外墙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是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房屋使用面积是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面积计算。
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00m以上计算。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房屋所在层次是指本权属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
房屋结构(如墙、柱)占用的面积,包括地下室所占用的面积,但不包括天井、墙外阳台、客观存在外楼梯等占用的面积。
房产测绘的技术标准
遵循《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该规范全面覆盖了从项目概述、适用范围、引用文献,到基本原则、平面控制测量、房产调查、要素测定、制图、面积计算、动态监测,再到成果审核接收的全过程。
测量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其他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权属界线的界址点、界址线或者提供的有关登记资料和附图进行。权属界址线发生变化的,有关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变更测绘。
房产测绘的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加强对不动产测绘的管理。
房产测绘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对其完成的房产测绘成果质量负责。
房产测绘从业人员应当保证测绘成果的完整、准确,不得违规测绘、弄虚作假,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房产测绘的委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权利申请人、房屋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房产测绘:
申请产权初始登记的房屋;
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房屋;
房屋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要求测绘的房屋。
地籍测绘
地籍调查应遵循实事求是、符合地籍管理、多用途和国家有关法律的原则。
地籍测绘包括地籍控制测量、界址点测量和地籍图测绘,其技术与方法与工程测量学中的控制测量和地形图测绘基本相同。
这些规则和标准确保了不动产测绘的准确性和合法性,保护了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并便于政府管理和公众查询。在进行房产测绘时,应严格按照这些规则操作,确保测绘结果的可靠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