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国企劳务派遣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有哪些?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地方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地方国企”)在劳务派遣用工方面日益增多。劳务派遣用工作为一种灵活的用工方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企业用工压力,提高了企业人力资源配置效率。然而,劳务派遣用工也存在一些法律风险,其中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便是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本文将围绕地方国企劳务派遣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展开论述。
一、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终止概述
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地方国企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终止情形
劳动合同期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也不例外。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者死亡、失踪或被宣告死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劳动者死亡、失踪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劳动合同终止。
用人单位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决定提前解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决定提前解散,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务派遣用工中,如果被派遣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给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务派遣用工中,如果被派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用工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用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者有其他法定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有其他法定情形的,劳动合同终止。
三、总结
地方国企劳务派遣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主要包括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死亡、失踪或被宣告死亡、用人单位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决定提前解散、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以及劳动者有其他法定情形。了解这些劳动合同终止情形,有助于地方国企在劳务派遣用工过程中,合理规避法律风险,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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