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园景观设计主要法规

公园景观设计的主要法规包括:

《公园设计规范》CJJ 48-92

第4.3.2条:硬底人工水体的近岸2.0m范围内的水深,不得大于0.7m;达不到此要求的应设护栏。无护栏的园桥、汀步附近2.0m范围以内的水深不得大于0.5m。

第4.3.3条:溢水口的口径应考虑常年降水资料。

第4.3.4条:叠山、置石等设计应切合《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 7)的规定。

《城市公园管理办法》

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自2024年12月1日施行,旨在促进城市公园事业高质量发展,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该办法规定城市公园建设项目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涉及房屋建筑、市政公用、水利水电等专项工程时,应由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担。

《城市公园设计规范》

该规范适用于城乡各类公园的新建、扩建、改建和修复设计,旨在全面发挥公园的游憩、生态、景观、文化传承、科普教育、应急避险功能及其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并确保公园设计质量。

《城市绿化条例》

规定了城市绿化的定义、绿化责任单位的职责、绿化计划编制、绿化建设管理等要求,旨在改善城市环境,增强城市生态功能。

《公园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