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定
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定
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规划要求
城镇小区必须要有配套幼儿园。
配套幼儿园应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建设标准
按照国家和地方配建标准,通过补建、改建或新建等方式解决规划不足或建设不到位的问题。
移交与办学性质
配套幼儿园建成后应移交给当地教育行政部门。
移交后,幼儿园应由教育行政部门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
管理与监督
各级发展改革、教育、自然资源、建设等部门应联动管理,确保幼儿园建设与小区建设同步。
对于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如缓建、缩建、停建等,在整改到位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
特殊需求
应兼顾2-3岁儿童的托班需求,适当扩大配套幼儿园建设规模。
对于非成片开发用地的零星住宅建设或组团开发区域,可以多个小区共建一个配套幼儿园。
功能要求
配套幼儿园应功能独立,与住宅小区其他用地界限明确,并提供必要的基础设施。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城镇小区的儿童能够方便地接受学前教育,并提高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