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特殊工程认定和发包办法

深圳市特殊工程认定和发包办法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国有或者集体资金投资的特殊工程认定、发包及监督管理活动。

特殊工程包括应急工程、保密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及其他特殊工程。

管理部门

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特殊工程的认定和发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和职责范围对特殊工程的认定和发包进行监督管理。

特殊工程的认定

应急工程:客观上要求必须限期交付使用,但实际可利用建设工期明显短于依据相关施工标准确定的工期,按正常建设程序难以按时竣工的建设工程。应急工程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认定。

保密工程:涉及国家平安和国家秘密的建设工程。保密工程由市国家平安机关、保密机关或者相应的军事机关依法认定。市国家平安机关、保密机关或者相应的军事机关自身为工程建设单位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有权认定机关依法进行审查认定或者出具审查意见。

抢险救灾工程:由抢险救灾指挥机构直接在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中指定符合要求的承包商承接,同时明确工程结算原则。专业工程如果有其他具体管理方法的,按具体管理方法确定承包商。

其他特殊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特殊工程认定的同时,就其拟发包方式向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相关规定及时予以受理和审核,并提出审批意见。凡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或者直接发包方式的,建设单位除按规定将拟邀请的投标人名单或者拟发包的承包商在指定公开网站进行公示外,还应当在建设单位的公开办公场所事先公示。

发包方式

应急工程:应当在符合条件的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中,以随机抽签或者其他公平简易方式确定中标人。未设立预选承包商名录的,所有符合条件的承包商均可报名参与投标。

保密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市保密机关认可的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中,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

抢险救灾工程:由抢险救灾指挥机构直接在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中指定符合要求的承包商承接。

其他特殊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相关规定提出拟发包方式,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公示。

监督管理

特殊工程的认定和发包过程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确保工程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这些办法旨在加强特殊工程管理,强化管理部门的行政责任,减少政府的协调决策事项,提高工程建设效率。特殊工程的认定和发包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