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后退站国家政策
博士后退站国家政策
博士后退站的国家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退站条件
进站半年后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
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
年度(中期)或聘期(出站)考核不合格的;
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受到各级纪检监察机构或国家司法机关处理、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在站时间超过6年的;
其他情况。
退站程序
流动站博士后退站程序通常由学院通过电话、微信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博士后本人,由学校在中国博士后系统上办理退站手续。
退站后果
退站的博士后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规定的相关政策,包括不发放博士后出站证书。
退站后,博士后的档案应及时转出,并且户口须迁回进站前常住户口所在地。
其他注意事项
退站博士后应及时办理离校手续,3个月内没有落实工作单位的,其人事、档案关系转至人才交流中心代管。
出站落户京外或退站的由本人自行前往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办理落户介绍信。
以上信息根据最新发布的政策整理而来,具体政策可能会有所更新,请以最新的官方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