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房屋测绘规范标准

辽宁房产测绘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房产测绘单位的管理与责任

房产测绘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并对其完成的房产测绘成果质量负责。

房产测绘单位在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房屋面积测算的适用范围与分类

本细则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包括预测面积和竣工面积两类。

预测面积是指房屋竣工前,房产测绘单位根据房屋规划设计图纸和资料,计算出的房屋建筑面积。

竣工面积是指房屋竣工后,测绘人员根据国家标准和规定及本细则进行测绘,并实地复核而计算得出的建筑面积。

房屋数据采集的方法与要求

房屋数据采集主要指房屋的角点坐标和边长数据采集,应使用相应精度的手持式测距仪、全站仪等,并连续测量两次,每次读至毫米,两次测量读数之差不超过0.005米。

房屋预测数据采集的资料来源包括房屋建筑设计图纸、共有(公用)设施使用说明、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方法为直接采集图纸数据并进行校核。

房屋竣工数据采集的资料来源包括房屋预测数据、房屋现地实测、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方法为使用相应精度的测量工具进行实地测量和复核。

房产测绘的管理与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产测绘及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

大城市、中等城市和大型建设项目建立独立平面坐标系统,需履行审批手续;县、建制镇行政区域内建立独立平面坐标系统,必须经省测绘管理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房产测绘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并规范房产测绘行为。建议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实际操作中严格遵守这些规定,以确保测绘成果的质量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