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观设计适用规范

景观设计适用规范包括以下几方面: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建筑用地红线: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具体包括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等。

道路:建筑基地道路宽度有具体要求,如单车道路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路不应小于7m,人行道路宽度不应小于1.50m等。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建筑用地红线:同样规定了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明确了高压线与建筑之间的安全距离。

《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 50420--2007

硬底人工水体:近岸2.0m范围内的水深不得小于0.7m,达不到此要求的应设护栏。

溢水口:口径应考虑常年降水资料中的一次性最高降水量。

护岸顶与常水位的高差:应兼顾景观、安全、游人近水心理和防止岸体冲刷。

园路宽度:有具体规定,如小路宽度在0.9~1.2m之间,主路纵坡不小于8%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