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劳动能力鉴定流程

青岛劳动能力鉴定流程如下:

提出申请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材料审核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如果材料不完整,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组织鉴定

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作出鉴定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再次鉴定

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复查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建议:

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应确保所有材料齐全,并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申请,以确保鉴定过程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