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安置房申请条件

深圳申请安置房的条件如下:

户籍条件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都具有深圳市户籍。

-投靠子女取得深圳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如果申请人的配偶是现役军人,但没有深圳市户籍,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并且申请条件不受户籍限制。

社保条件

申请人参加深圳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5年以上。

申请人属《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规定的人才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且不受该办法规定的年龄限制。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属残疾人联合会认定为一、二、三、四级残疾人或经民政部门认定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不受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限制。

住房条件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深圳市未购买过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未享受过购房补贴政策。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深圳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且在申请受理日之前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婚姻及年龄条件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可以个人名义提出轮候申请。

其他条件

申请人及其配偶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为。

申请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结婚证、离婚证、计划生育证明、残疾或优抚证明材料等。

建议:

确保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特别是社保缴纳证明和住房情况证明。

如果申请人不符合上述条件,可以考虑申请其他类型的住房援助,如公租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