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轼乱编作文

苏轼在 作文中编造名人事迹的行为是确实存在的。在宋仁宗嘉祐二年(1057年)的礼部策论考试中,苏轼所写的《刑赏忠厚之至论》中,他编造了尧和皋陶的故事来论证罪行轻重有可疑时,宁可从轻处置,以免错杀无辜。这个典故后来被揭示为苏轼临时编造的,尽管阅卷老师梅尧臣和主考官欧阳修最初都对其文章给予了高度评价。

此外,苏轼还有其他改写作文的行为,例如将《浣溪沙》改写,以及将《江城子密州出猎》进行改写,这些改写作品也体现了他在创作中对于典故和事实的灵活运用甚至编造。

综上所述,苏轼在作文中编造名人事迹的行为不仅存在,而且得到了当时阅卷老师和主考官的认可,尽管这种行为并不被鼓励,但苏轼的文学才华和创新精神由此得到了展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