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食品命名法规有哪些

餐饮食品的命名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要求:

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遵循

当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明确规定时,应当采用这些标准中规定的名称。

使用清晰、易懂的名称

当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没有规定食品名称时,应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俗名。

避免误导性名称

不应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等可能误导消费者了解食品属性的名称。

特殊情况的中文说明

对于医学临床证明对特殊群体有危害的食品、经过电离辐射或电离能量处理的食品、转基因食品或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食品,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定的其他需要标注的情况,应当在标识上标注中文说明。

保健食品的命名原则

保健食品的命名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规定,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不得误导或欺骗消费者。

保健食品命名禁止使用虚假、夸大或化、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词语,以及人名、地名、汉语拼音等。

品牌名和通用名的使用

一个保健食品只能有一个名称,一般由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组成,也可以直接使用通用名和属性名命名。

品牌名一般使用文字型商标,注册商标后可在品牌名后加“牌”或在品牌名后右上角加“®”,非注册商标后可在品牌名后加“牌”。

食品名称的物理混合规定

对于两种或两种以上物理方式混合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分离的食品,其名称除反映混合属性和分类外,还应使用1-2种主要原料名称命名。

道德伦理和公序良俗的遵守

不允许使用有违道德伦理或公序良俗的名称和已经注册的药品名称作为食品名称。

这些法规旨在确保食品名称的准确性、清晰性和合法性,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市场的公平竞争。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命名食品时,应当严格遵守这些规定,避免使用可能引起误解或误导消费者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