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建筑规范
餐饮建筑规范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总则
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或扩建的营业性餐馆、营业性冷热饮食店和非营业性食堂。
饮食建筑需满足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并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及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相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基地和总平面
饮食建筑的选址应严格执行当地环境保护和食品药品安全管理部门对粉尘、有害气体、有害液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距离要求的相关规定。
饮食建筑严禁建于产生有害、有毒物质的工业企业防护地段内,与有碍公共卫生的污染源应保持一定距离。
饮食建筑的基地出入口应按人流、货流分别设置,妥善处理易燃、易爆物品及废弃物等的运存路线与堆场。
建筑设计
餐馆、饮食店、食堂由餐厅或饮食厅、公用部分、厨房或饮食制作间和辅助部分组成。
餐厅或饮食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6米,且应有良好的采光和通风。室内各部分面层应采用易清洁的材料。
厨房区域应按原料进入、原料处理、主食加工、副食加工、备餐、成品供应、餐用具洗涤消毒及存放的工艺流程合理布局,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应为生进熟出单一流向。
用餐区域应设置给水排水系统,且设计应符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厨房排水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堵塞和异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