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测绘规定

基础测绘系统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定义与目的

基础测绘是指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测制和更新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建立、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其目的是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为国家各个部门和各项专业测绘提供基础地理信息。

分级管理

国家级: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基础测绘项目,包括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建立和更新国家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组织实施国家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国家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测制和更新全国1∶100万至1∶2.5万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

省级:省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与国家测绘系统相统一的大地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建立和更新地方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组织实施地方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地方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测制和更新本行政区域1∶1万至1∶5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

市、县级: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1∶2000至1∶500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以及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确定由其组织实施的基础测绘项目。

原则

基础测绘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定期更新、保障安全的原则。

公益性

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础测绘工作的领导,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数据资源建设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优化陆海统筹的现代测绘基准体系,加强基础测绘数据资源建设,推动基础测绘产品更新,提高基础测绘保障服务能力。

成果利用

已有基础测绘成果能够满足需求的,应当充分利用,不得重复测绘。

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助做好与本部门有关的基础测绘工作。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基础测绘活动的统一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以支持国家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