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餐饮抵扣

营改增后,餐饮服务 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具体依据如下:

1.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 餐饮服务属于个人消费,因此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无论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均不能用于抵扣。

3. 只有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才不得抵扣,非直接用于消费的相关服务的进项税额是允许抵扣的。

综上所述,营改增后餐饮服务的进项税额是不允许抵扣的。建议企业在日常经营中注意合理规划税务,以确保合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