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服务管理规定
测绘服务管理规定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测绘业务管理范围
包括按国家测绘技术标准进行的基本测绘和按部颁发测绘技术标准进行的专业测绘。
测绘业务管理内容
平衡、协调测绘生产计划,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对限额内的测绘工程项目实行登记、验证、审查。
审批限额内基本测绘、专业测绘和经营性测绘的技术设计。
对测绘质量进行监督。
组织成果、成图的检查和验收。
测绘许可证制度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市测绘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资格审查后由省测绘管理部门颁发《测绘许可证》。
测绘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测绘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测绘,严禁无证测绘和越级测绘。
测绘活动申报登记
在本辖区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进行测绘活动前,须持单位介绍信、《测绘许可证》、委托书到市、市(县)、区测绘主管部门申报登记,进行生产计划和技术设计审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测绘。
个体测绘挂靠
个体测绘必须挂靠在持有甲级或乙级《测绘许可证》的测绘单位,测绘质量、资料保密等均由挂靠单位负责。
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市独立平面坐标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市城建委可以会同有关部门补充制定本市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并报省测绘局备案。
基础测绘项目
市和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项目,包括建立和复测基础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空间定位网,测制和更新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建立和维护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等。
工程测量活动
城建、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资源开发和其他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应当充分利用基础测绘成果。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测绘项目,发改部门和财政部门在批准立项和审核预算支出前应当征求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测绘资质管理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具体等级划分及其考核条件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
测绘成果管理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成果的质量监督管理,确保测绘成果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测绘人员管理
测绘外业作业人员和需要持有测绘工作证进行测绘作业的其他测绘人员、测绘生产技术管理人员、测绘行政管理人员应当领取测绘工作证,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工作证。
城市勘察测绘业务管理
具体城市勘察测绘业务归城市建设和规划部门管理,城市勘察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和职责是组织、处理城市供水水文地质勘察、城市地下水资源开发和管理、城市环境地质勘察等。城市测绘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和职责是全市所辖地区的城建测绘的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的管理与维修,组织城市各种比例尺地形图的测绘等。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测绘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质量,保障国家地理信息安全,并促进测绘行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