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面积测绘规定

苏州市的房屋面积测绘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

房屋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辅助设施,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房屋使用面积是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空间的面积,按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按规划确定的室内地坪以上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是指各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房屋面积测绘的复测

苏州市房屋的所有权人(包括房地产开发公司)可对自己名下的房屋面积申请复测。申请复测人持原房屋面积测绘成果报告及相关权属、身份证明等提出书面申请并支付规定的费用。

复测申请一般由原房产测绘机构受理,房产测绘机构接受复测申请后一个月内对房屋所有权人提出异议的房屋重新测定面积并将复测结果书面告知房屋所有权人并送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房屋复测面积与原测面积允许误差值为:S实测面积。复测面积与原测绘报告的面积差在允许误差范围的仍沿用原测绘成果,面积差超过允许误差范围的房屋建筑面积以新测数据为准,房产测绘机构不收取复测费用。

房屋测绘的技术要求

测绘人员根据房屋所有人提供的图纸(电子文档)对图形中标定的分段边长之和与总长度进行核定,当两者相符时,可采用图纸尺寸计算。

当采用建筑施工图采集边长时,分段边长之和与总长度校核不符时,应返回设计单位重新修正图纸并进行签章。

共有建筑面积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