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养殖尾水排放标准

山东省针对养殖尾水的排放标准如下:

排放标准分类

根据尾水受纳海域的使用功能和保护目标,山东省将排放标准分为一级和二级。

排入一类、二类海域的养殖尾水执行一级标准。

排入三类、四类海域和无水质类别要求海域的养殖尾水执行二级标准。

控制指标

山东省选取了悬浮物、pH值、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五项作为控制指标。

对这些指标,山东省分别确定了排放限值。

样品采集与水质分析

明确了样品采集的要求和水质分析的方法。

监测要求

若监测结果超过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则判定为排放超标。

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可作为环境管理的依据。

实施时间

该标准已于2024年5月24日起正式实施。

以上信息基于最近发布的资料,请按照最新规定执行养殖尾水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