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疫情困难退款

在疫情期间,关于餐饮服务的退款问题,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和通告来进行处理。

不可抗力与合同解除

新冠肺炎疫情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因此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退款政策

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在疫情防控期间,客户要求退订订餐活动的,必须无条件给予退订和退款。

押金一般可以退还,具体退款政策由餐饮服务经营单位与消费者协商确定,但不应存在无故拖延。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明确,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实际案例

某些饭店在疫情期间已经预收了年夜饭的定金,但由于疫情严重无法到店就餐,饭店同意退还定金。

在实际处理中,消费者与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应根据具体情况协商退款事宜,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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