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幼儿园设立标准》
《深圳市幼儿园设立标准》是深圳市教育局为了规范幼儿园办学行为、改善办学条件、加强幼儿园管理而制定的法规文件。该标准共19条,主要内容包括:
办学规模
幼儿园办学规模不宜超过12个班。
每班幼儿人数不得超过小班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混合年龄编班30人。
人员配备
全体教职工与幼儿比应不低于1:7。
全体保教人员与幼儿比应不低于1:9。
全体专任教师与幼儿比应不低于1:15。
幼儿园园长应当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五年以上幼儿园教师或者幼儿园管理工作经历,持有教师资格证,经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园长岗位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选址与园舍建筑
幼儿园选址应合理,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卫生、环保、消防、抗震、交通等相关要求,服务半径为300至500米。
幼儿园周边环境应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不得与铁路、高速路、集贸市场、医院传染病房、娱乐场所、垃圾中转站及污水处理站等场所及各类污染源毗邻。
园舍建筑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和幼儿园建设标准,满足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国家综合防灾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