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测绘资料规定
关于对外提供我国测绘资料的规定如下:
国家机密测绘资料的保密性
未经公开的测绘资料属于国家机密,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外国赠送、出售或在公开刊物、报纸上刊登。
提供测绘资料的原则
在对外交往和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合作中,提供测绘资料时要本着既要保密又能适应对外工作需要的原则。
需提供测绘资料时,需搞清对方使用资料的目的和用途,并严格进行技术处理,控制其范围和数量。
技术处理的具体要求
大地测量成果:
合作项目所需的局部地区水准资料可按需要提供。
重力成果一般不向外提供,特殊需要时只限于工程作业区,且坐标要加(减)一至三公里的常数。
国家统一座标系统的平面控制点坐标加(减)一至三公里的常数或采用独立座标系统,不得以自测天文点作起算原点。
地心坐标一般不向外提供,特殊需要时可提供个别点的地心坐标(极特殊地区可独立采用地心座标系统),但同一地点不允许同时提供地心坐标和国家统一座标系的坐标,也不允许提供两种座标系的转换参数。
航空摄影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