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餐饮油烟排放标准

山东省饮食油烟排放标准(DB37/597—2006)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臭气浓度、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油烟排气筒最低排放高度。该标准适用于城市建成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现有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扩建、改建饮食业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参照本标准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油烟排放。

具体标准内容如下:

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在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数值。

臭气浓度:

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臭气浓度限值。

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

规定了饮食业单位使用的油烟净化设备必须达到的最低去除效率。

油烟排气筒最低排放高度:

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排气筒的最小高度要求。

这些标准旨在控制和减少饮食业油烟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促进饮食业的可持续发展。建议相关饮食业单位严格遵守这些标准,确保油烟排放符合环保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