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大病医疗救助政策
青岛大病医疗救助的条件如下:
参加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的患者 :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待遇基础上享受大病医疗救助待遇,优先保障困难参保人员大病医疗救助待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患者:
已享有正常医疗保险统筹支付待遇的,可享受城镇大病医疗救助待遇。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的救助,所有患重大疾病的参保患者不分病种,自负费用超过2万元的,超过部分按70%给予救助。
特定困难群体
低保户
农村五保户
政府供养的孤儿和残疾儿童
收入低于生活水平标准的家庭成员
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等救助范围,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患者本人在山东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当地上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收入扣除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之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月标准的2倍,且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相关规定。
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
原来“中低收入家庭成员”“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非青岛户籍外来务工人员”“非青岛户籍在校大学生”四类人员,享受医疗救助的门槛较高。本次修订将上述四类人员合并为“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并将原3万元的起付门槛调整为2万元,即申请前6个月个人自负的住院和门诊大病费用,累计超过2万元的部分,按80%比例予以救助,让更多因疾病导致临时性困难的家庭得到更多的保障。
建议:
患者可以对照自身情况,了解是否符合上述条件,并准备好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申请。
由于政策可能会有更新,建议在申请前咨询当地社保部门或医保处,获取最新的救助政策和申请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