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培训机构设计要求

在内蒙古设立培训机构,需要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举办者资格

必须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者。

机构名称

必须有合法的名称,且名称应与办学类别相符合。

名称中不得使用可能引起公众误解的词汇,也不得使用已被撤销的企业名称或已登记的其他培训机构或学校的名称。

组织机构

必须有必要的组织机构、规范的章程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资金要求

必须有充足稳定的开办培训资金。

管理人员

必须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长(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教师要求

必须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有资质的从业人员。

专职教学、教研人员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且每个教学场所专职教学人员不少于3人。

场所要求

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应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

体育类培训生均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舞蹈、戏剧戏曲类不低于6平方米,其他类培训不低于3平方米。

设施设备

必须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对应的课程(培训)计划及符合要求的培训材料。

必须有基本保证教育教学活动需要的设施设备,如外语教学的语音室和电脑教学的电脑室等。

其他要求

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上是内蒙古地区设立培训机构时应遵守的基本要求。